若你需要根據下列法例向政務司司長提交有關資料,請寄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5樓2553室。你亦可按《電子交易條例》第11 (2)條指明向政府提交電子資訊的規格、方式及程序 [PDF檔案]以電郵方式將有關資料傳送到eto@cso.gov.hk 。
相關法例 | 相關例文 | 提供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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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色差會法團條例(第10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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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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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澳門天主教教會法團條例(第10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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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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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澳門教區署理主教的證據 |
中華便以利會法團條例(第10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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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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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英語聖公會信託條例(第10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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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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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組成的變換 |
嘉諾撒仁愛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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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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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道明會條例(第10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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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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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務長的證據 |
聖道明瑪利諾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19章) |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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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區行政總監的證據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法團條例(第10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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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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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主席及副主席的證據 |
方濟會愛爾蘭省法團條例(第10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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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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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務長的證據 |
耶穌會(英語參贊區)法團條例(第10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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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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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務長的證據 |
耶穌會(葡萄牙省)法團條例(第10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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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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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務長的證據 |
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法團條例(第10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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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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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 |
九龍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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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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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受託人的證據 |
倫敦傳道會法團條例(第10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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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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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駐香港高級傳教士的證據 |
巴黎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第10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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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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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務長的證據 |
安貧小姊妹會法團條例(第10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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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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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宗座外方傳教會法團條例(第10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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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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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務長的證據 |
鮑思高慈幼會法團條例(第10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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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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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司理的證據 |
耶穌寶血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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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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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總會長的證據 |
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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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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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遮打捐款基金(聖約翰座堂及聖安德烈堂)法團條例(第10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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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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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受託人的證據 |
佑寧堂法團條例(第10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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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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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受託人的證據 |
中華基督教禮賢會香港區會法團條例(第10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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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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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主席及副主席的證據 |
中華基督教會灣仔堂法團條例(第10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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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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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受託人的證據 |
五旬節聖潔會法團條例(第10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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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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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在較長期間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委任總監督的證據的申請 |
母佑會法團條例(第10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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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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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尖沙嘴浸信會法團條例(第10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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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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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 |
香港賀善尼會法團條例(第10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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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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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在較長期間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委任委員會委員的證據的申請 |
蒲魯賢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第10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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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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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訂立的常規副本 |
香港浸信教會法團條例(第10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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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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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成員的變換 |
瑪利亞方濟各傳教修會法團條例(第10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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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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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在較長期間內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委任院長的證據的申請 |
香港善牧女修會法團條例(第10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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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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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基督教香港崇真會法團條例(第10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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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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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會長的證據 |
九龍城浸信會條例(第10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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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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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受託人的繼任、選舉或委任的使人信納的證明 |
柏立基爵士信託基金條例(第110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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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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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訂立的常規副本 |
嚴規熙篤會院牧法團條例(第1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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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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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香港院牧的證據 |
李寶椿慈善信託基金條例(第1110章) |
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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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訂立的規則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