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勳及嘉獎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在特區成立日(即1997年7月1日)後採用了本身的授勳及嘉獎制度,表揚為香港作出卓越貢獻,或致力服務香港社區和公眾而成績斐然,或在所屬範疇出類拔萃的人士。此外,政府亦頒授英勇勳章,對個別英勇人士給予嘉許。在香港以外地區作出的貢獻,如理據充分,亦會予以表彰。
勳章及獎狀類別
頒授勳章及獎狀是要表揚受勳人士對香港所作的重要貢獻或其在公共及社區服務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此外,政府亦頒授英勇勳章,對個別英勇人士給予嘉許。有關勳章及獎狀類別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授勳及嘉獎提名
勳章及獎狀的提名,通常由各決策局及部門提交。政府鼓勵各決策局及部門提交提名書時,須考慮公眾意見。為擴大提名範圍,政府也鼓勵各決策局及部門向其負責範圍內的非政府機構尋求提名。政府亦歡迎公眾人士的提名建議,有關個案會轉交相關的決策局,按照一貫的做法加以考慮。公眾人士提交授勳及嘉獎提名表格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
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負責初步甄選有關授勳及嘉獎人士的提名,以及有關委任非官守太平紳士的提名,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行政長官會親自決定是否接納推薦授勳和嘉獎的名單及委任非官守太平紳士的名單。 政府亦成立了兩個小組委員會,分別為非主要勳銜小組委員會(公務員)及非主要勳銜小組委員會(一般市民),以協助遴選委員會的工作。有關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資料,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授勳名單
每年的授勳名單通常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七月一日)刊登憲報,以公布當年獲授勳人士名單。而紀律部隊和廉政公署長期服務獎章授勳名單則另行在憲報公布。自1997年授勳名單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褫奪機制
為維持特區授勳及嘉獎制度具高度完善持正水平,政府設立褫奪機制,用以審視獲授勳/嘉獎人士是否適合繼續擁有該勳銜/獎狀。如獲授勳/嘉獎人士的行為,會對其應否繼續擁有該勳銜/獎狀構成疑問,例如因被定罪而入獄一年或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或作出有損授勳及嘉獎制度的名聲的行為等,政府會考慮是否須禠奪其勳銜/獎狀。行政署會啟動禠奪機制,處理獲悉的褫奪勳銜/獎狀個案。每宗褫奪勳銜/獎狀的個案須由行政長官親自批准。政府會在憲報公告將獲授勳或嘉獎人士的姓名從授勳名單中剔除,並收回其勳章/獎狀。
新聞公報
請按此閱覽有關新聞公報。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