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442章)在1994年7月成立。委員會會就上訴人因為不服某些行政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這些上訴必須是在委員會的仲裁範圍內。委員會的仲裁範圍包括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的附表內的條例或規例而作出的決定;例如,保安人員許可證及商業登記費等事項。
(由行政長官委任)
行政上訴委員會現時由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及四十六名小組成員組成。
- 許偉強先生,SC
- 蔡源福先生,SC,JP
- 林定華先生
- 林欣琪女士,SC
- 劉恩沛女士,SC
- 馬嘉駿先生,SC
- 馬淑蓮女士
- 孫靖乾先生,SC
- 黃紀怡女士
- 歐陽偉倫先生
- 陳正良先生
- 陳俊濠先生
- 陳美月女士
- 陳珊珊女士,MH
- 陳德鳴先生
- 陳華娟工程師
- 張宇澄先生
- 鄭詩韻女士
- 張智彥先生,MH
- 張啟忠測量師
- 張璟瑋工程師
- 趙恒美女士
- 方奕聰先生
- 何誠謙先生
- 何沅蔚女士
- 康榮江先生,JP
- 許繼偉教授
- 許銳基先生
- 江嘉惠女士
- 郭靜然女士
- 郭善彤博士
- 鄺雪詠女士
- 林凱琪女士
- 林樂夫先生
- 劉佳鳴先生
- 李澤恩女士
- 梁幸發先生
- 宓光輝先生
- 吳雯茵女士
- 吳詩韻女士
- 敖嘉怡獸醫
- 龐俊怡先生,JP
- 孫瑋琳先生
- 施明耀先生
- 施家殷先生,MH
- 蔡靜瑜女士
- 曾思進博士
- 黃重賓先生
- 黃婷女士
- 黃偉強先生
- 胡錦輝測量師
- 楊至鏗先生
- 姚逸明先生
- 葉麗華女士
- 葉思進先生
- 黃海韻女士
上訴人須填妥上訴表格(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樣本 [PDF 檔案] )並在有關條例中訂明的上訴期限內,或如無訂明期限,則在收到有關決定的通知後二十八日內,向委員會秘書遞交上訴表格。 填妥的上訴表格可以郵遞或專人送遞方式送達行政上訴委員會秘書(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當委員會受理該項上訴後,答辯人(即遭上訴人提出上訴反對其決定的決策當局)須在二十八日內向委員會及其他上訴當事人(即上訴人 及受到遭上訴所反對的決定所約束的人,如有的話)遞交答辯書,說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及所依據的政策。上訴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內就 答辯書的內容向委員會作出書面回應。
為避免郵件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至委員會,上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須在投寄郵件前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有關人士須承擔因郵資不足 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香港郵政的相關連結 )
有關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的傳譯服務,可點擊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此處 參閱簡介。
聆訊通知書將於聆訊日期最少二十八日前送達上訴當事人(即上訴人、答辯人及受到遭上訴所反對的決定所約束的人,如有的話)。
委員會通常會就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負責聆訊上訴的委員會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連同兩名小組成員組成。除特殊情況下,聆訊須公開 進行。
委員會的上訴聆訊可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進行,視乎委員會認為何者適當而定。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 訴當事人。
上訴當事人可出席上訴聆訊,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如獲得委員會秘書批准,亦可由任何上訴當事人書面授權的 其他人代表陳詞。他們可要求委員會發出通知規定證人出席聆訊作證或出示文件。
即將舉行的上訴聆訊日程載列如下,僅供參考—
日期/時間 |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編號 |
(a) 上訴人 及 (b) 答辯人 |
上訴事項 | 聆訊語言 |
2024年11月25日 |
32/2024 |
(a) 范建路先生 及 (b)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
有關答辯人不就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的決定 | 粵語 |
聆訊地點 |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地下8號會議室 |
任何人士如欲旁聽公開的聆訊,請於聆訊日期前最少一個工作天以電話、傳真或專人送遞要求的方式聯絡委員會秘書處(電話號碼:2810 2831 或 3655 4092;傳真號碼:2526 4133;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以安排留座,先到先得。未有留座而擬即場旁聽的人士,須在會場尚有座位的情況下,按先到先得的原則,入內旁聽。
已登記旁聽的人士須於預定的聆訊時間前15分鐘,向在場的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報到,以便人員核實及記錄資料。倘聆訊時間開始前5分鐘,已登記旁聽的人士仍未報到,則其預留的座位將開放予在場等候旁聽的人士(如有)。遲到的人士將不准進場旁聽聆訊。所有旁聽人士均須服從委員會秘書處人員或/及主持上訴聆訊的主席發出的指示。
旁聽人士將獲安排於指定位置就座,並須於聆訊過程中保持安靜。所有手提通訊裝置均須調校至靜音模式,並須關閉有關裝置的震動功能。聆訊期間不得錄影、錄音或拍照。聆訊場地內一律禁止飲食。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安排 [PDF 檔 案] ) 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在作出裁決時,委員會可確定、更改或推翻原先的決定,亦可代之以它認為適當的決定,或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 或命令將個案發還答辯人考慮。
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上訴當事人上訴的裁決,以及裁決的理由。
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17(1)條,除委員會為行使第17(2)及(3)條所載權力而另有命令外,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聆訊 必須公開進行。聆訊時間表和委員會在公開聆訊中或就公開聆訊所作的決定(包括決定中所提及的相關上訴當事人的姓名與身份 和上訴的標的事項)屬公開資料。該等資料將上載委員會網頁,供公眾查閱。如任何上訴當事人希望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以及/或取得身份保密令,則須以書面形式向聆訊上訴的委員會提出申請。除非委員會頒令或指示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否則所有聆訊將以公開形式進行。
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22(1)條,委員會可向上訴當事人發出有關訟費的命令。
【以上是就行政上訴委員會作出的簡介,詳情可參閱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442章) 。】
行政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如對提交行政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審議的上訴有任何查詢,請以書面方式傳真或郵寄至委員會。任何以電郵方式提出並與上訴個案有關的查詢,委員會概不受理。與上訴個案無關的一般查詢,可以電郵方式發送至 admwing@cso.gov.hk。
請注意:行政上訴委員會不受理也不會回應任何匿名查詢。
行政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442章)在1994年7月成立。委員會會就上訴人因為不服某些行政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這些上訴必須是在委員會的仲裁範圍內。委員會的仲裁範圍包括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的附表內的條例或規例而作出的決定;例如,保安人員許可證及商業登記費等事項。
(由行政長官委任)
行政上訴委員會現時由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及四十六名小組成員組成。
- 許偉強先生,SC
- 蔡源福先生,SC,JP
- 林定華先生
- 林欣琪女士,SC
- 劉恩沛女士,SC
- 馬嘉駿先生,SC
- 馬淑蓮女士
- 孫靖乾先生,SC
- 黃紀怡女士
- 歐陽偉倫先生
- 陳正良先生
- 陳俊濠先生
- 陳美月女士
- 陳珊珊女士,MH
- 陳德鳴先生
- 陳華娟工程師
- 張宇澄先生
- 鄭詩韻女士
- 張智彥先生,MH
- 張啟忠測量師
- 張璟瑋工程師
- 趙恒美女士
- 方奕聰先生
- 何誠謙先生
- 何沅蔚女士
- 康榮江先生,JP
- 許繼偉教授
- 許銳基先生
- 江嘉惠女士
- 郭靜然女士
- 郭善彤博士
- 鄺雪詠女士
- 林凱琪女士
- 林樂夫先生
- 劉佳鳴先生
- 李澤恩女士
- 梁幸發先生
- 宓光輝先生
- 吳雯茵女士
- 吳詩韻女士
- 敖嘉怡獸醫
- 龐俊怡先生,JP
- 孫瑋琳先生
- 施明耀先生
- 施家殷先生,MH
- 蔡靜瑜女士
- 曾思進博士
- 黃重賓先生
- 黃婷女士
- 黃偉強先生
- 胡錦輝測量師
- 楊至鏗先生
- 姚逸明先生
- 葉麗華女士
- 葉思進先生
- 黃海韻女士
上訴人須填妥上訴表格(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樣本 [PDF 檔案] )並在有關條例中訂明的上訴期限內,或如無訂明期限,則在收到有關決定的通知後二十八日內,向委員會秘書遞交上訴表格。 填妥的上訴表格可以郵遞或專人送遞方式送達行政上訴委員會秘書(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當委員會受理該項上訴後,答辯人(即遭上訴人提出上訴反對其決定的決策當局)須在二十八日內向委員會及其他上訴當事人(即上訴人 及受到遭上訴所反對的決定所約束的人,如有的話)遞交答辯書,說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及所依據的政策。上訴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內就 答辯書的內容向委員會作出書面回應。
為避免郵件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至委員會,上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須在投寄郵件前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有關人士須承擔因郵資不足 而引致的任何後果。(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香港郵政的相關連結 )
有關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的傳譯服務,可點擊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此處 參閱簡介。
聆訊通知書將於聆訊日期最少二十八日前送達上訴當事人(即上訴人、答辯人及受到遭上訴所反對的決定所約束的人,如有的話)。
委員會通常會就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負責聆訊上訴的委員會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連同兩名小組成員組成。除特殊情況下,聆訊須公開 進行。
委員會的上訴聆訊可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進行,視乎委員會認為何者適當而定。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 訴當事人。
上訴當事人可出席上訴聆訊,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如獲得委員會秘書批准,亦可由任何上訴當事人書面授權的 其他人代表陳詞。他們可要求委員會發出通知規定證人出席聆訊作證或出示文件。
即將舉行的上訴聆訊日程載列如下,僅供參考—
日期/時間 | 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編號 |
(a) 上訴人 及 (b) 答辯人 |
上訴事項 | 聆訊語言 |
2024年11月25日 |
32/2024 |
(a) 范建路先生 及 (b)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
有關答辯人不就上訴人的投訴進行調查的決定 | 粵語 |
聆訊地點 |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地下8號會議室 |
任何人士如欲旁聽公開的聆訊,請於聆訊日期前最少一個工作天以電話、傳真或專人送遞要求的方式聯絡委員會秘書處(電話號碼:2810 2831 或 3655 4092;傳真號碼:2526 4133;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以安排留座,先到先得。未有留座而擬即場旁聽的人士,須在會場尚有座位的情況下,按先到先得的原則,入內旁聽。
已登記旁聽的人士須於預定的聆訊時間前15分鐘,向在場的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報到,以便人員核實及記錄資料。倘聆訊時間開始前5分鐘,已登記旁聽的人士仍未報到,則其預留的座位將開放予在場等候旁聽的人士(如有)。遲到的人士將不准進場旁聽聆訊。所有旁聽人士均須服從委員會秘書處人員或/及主持上訴聆訊的主席發出的指示。
旁聽人士將獲安排於指定位置就座,並須於聆訊過程中保持安靜。所有手提通訊裝置均須調校至靜音模式,並須關閉有關裝置的震動功能。聆訊期間不得錄影、錄音或拍照。聆訊場地內一律禁止飲食。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安排 [PDF 檔 案] ) 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在作出裁決時,委員會可確定、更改或推翻原先的決定,亦可代之以它認為適當的決定,或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命令; 或命令將個案發還答辯人考慮。
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上訴當事人上訴的裁決,以及裁決的理由。
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17(1)條,除委員會為行使第17(2)及(3)條所載權力而另有命令外,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聆訊 必須公開進行。聆訊時間表和委員會在公開聆訊中或就公開聆訊所作的決定(包括決定中所提及的相關上訴當事人的姓名與身份 和上訴的標的事項)屬公開資料。該等資料將上載委員會網頁,供公眾查閱。如任何上訴當事人希望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以及/或取得身份保密令,則須以書面形式向聆訊上訴的委員會提出申請。除非委員會頒令或指示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否則所有聆訊將以公開形式進行。
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22(1)條,委員會可向上訴當事人發出有關訟費的命令。
【以上是就行政上訴委員會作出的簡介,詳情可參閱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442章) 。】
行政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如對提交行政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審議的上訴有任何查詢,請以書面方式傳真或郵寄至委員會。任何以電郵方式提出並與上訴個案有關的查詢,委員會概不受理。與上訴個案無關的一般查詢,可以電郵方式發送至 admwing@cso.gov.hk。
請注意:行政上訴委員會不受理也不會回應任何匿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