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根據《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220章)的規定在1990年8月成立的。委員會的職能是就牌照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根據任何條例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的行政決定而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及作出裁決,例如酒牌申請被拒絕、食肆牌照被暫時吊銷、街市攤檔租約被終止等等。
(由行政長官委任)
現時,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七名副主席及五十三名小組成員組成。
- 王鳴峰博士,SC,JP
- 錢孝良先生,SC
- 張天任先生,SC
- 鍾詠雪女士
- 許卓倫先生
- 李曉華女士
- 林清培先生
- 黃篤清先生
- 陳翠碧女士
- 陳香蓮女士,JP
- 陳鎧榕女士
- 陳寶珊博士
- 陳佩英女士
- 陳永龍先生
- 陳曉鋒博士,MH
- 鄭仲良先生
- 鄭仲邦先生
- 鄭家駒先生
- 鄭偉能工程師
- 鄭慧慈女士
- 張政毅教授工程師
- 張仲夫先生
- 張浩原先生
- 張立先生
- 張宏基先生
- 趙世嘉先生
- 趙子翹先生,JP
- 莊勁怡醫生
- 鍾鴻興先生
- 方心女士
- 霍偉棟博士工程師
- 馮栢恩先生
- 何依萍女士
- 江就明先生
- 顧智心女士
- 郭雨萍女士
- 郭瑛瑛女士
- 林曉鋒博士工程師,JP
- 劉玉婷女士
- 梁佩兒女士
- 李志豪博士工程師
- 廖俊豪博士
- 陸偉棋博士
- 麥凱鈞醫生
- 繆天慧女士
- 顏明秀女士
- 顏明潤女士
- 陳佩珊女士
- 蕭景威先生
- 湯毓祺營造師
- 徐志文博士
- 王賜豪醫生,SBS,JP
- 王姿潞女士
- 王真妮女士
- 黃馨漫女士
- 黃嘉莅女士
- 黃偉信先生
- 王婉芝女士
- 甄韋喬先生,MH,JP
- 楊珮欣女士
- 姚志文博士工程師
- 譚家賢女士
任何人士(下稱「上訴人」)因牌照上訴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或某些行政決定感到受屈,可在有關法例中訂明的上訴期限內,填妥上訴表格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樣本[PDF檔案]) 及/或授權表格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樣本[PDF檔案]) 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表格須以郵遞或專人送遞方式送交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秘書(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當委員會受理有關上訴後,答辯人(即遭上訴人提出上訴反對其決定的決策當局)須在二十八日內將一份答辯書分別送達上訴人或任何受有關上訴所反對的決定約束的其他人,並呈交委員會。答辯書須開列對重要的事實問題調查所得的結果及所根據的證據,以及說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上訴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內就答辯書內容向委員會作出書面回應。
為避免郵件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至委員會,上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須在投寄郵件前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有關人士須承擔因郵資不足而引致的任何後果。(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香港郵政的相關連結)
有關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的傳譯服務,可點擊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此處參閱簡介。
聆訊通知書將於聆訊日期最少兩星期前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以及其他上訴當事人。
在處理向其提出的上訴時,委員會須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連同兩名小組成員組成,負責聆訊上訴並作出裁決。除特殊情況外,聆訊須公開進行。聆訊可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進行,視乎委員會認為何者適當而定。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訴當事人。
上訴人、答辯人及其他上訴當事人可出席上訴聆訊,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如獲得委員會同意,亦可由其他人代表陳詞。
委員會可接受及考慮任何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是以口頭證供、書面陳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即使該等資料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不可能被接受為證據,亦可予以接受及考慮。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在出席聆訊的人以宗教式、非宗教式或其他形式宣誓後盤問該人,並可要求該人對委員會提出或同意提出的問題作答。
旁聽人士將獲安排於指定位置就座,並須於聆訊過程中保持安靜。所有手提通訊裝置均須調校至靜音模式,並須關閉有關裝置的震動功能。聆訊期間不得錄影、錄音或拍照。聆訊場地內一律禁止飲食。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通告(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安排[PDF檔案]) 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在作出裁決時,委員會須維持或更改該行政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決定,或宣告該行政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決定無效,如委員會宣告該行政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決定無效,則須以其本身的決定取而代之。
委員會須以書面方式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該等理由須包括對重要的事實問題調查所得的結果,並提述該等結果所根據的證據或其他資料。
委員會秘書須將委員會的決定及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的副本各一份,送達上訴各方當事人。
根據《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第10(1)條,除委員會為行使第10(2)條所載權力而另有命令外,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聆訊必須公開進行。聆訊時間表和委員會在公開聆訊中或就公開聆訊所作的決定(包括決定中所提及的相關上訴當事人的姓名與身份和上訴的標的事項)屬公開資料。該等資料將上載委員會網頁,供公眾查閱。如任何上訴當事人希望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則須以書面形式向聆訊上訴的委員會提出申請。除非委員會頒令或指示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否則所有聆訊將以公開形式進行。
【以上是就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作出的簡介,詳情可參閱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220章)。】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如對提交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審議的上訴有任何查詢,請以書面方式傳真或郵寄至委員會。任何以電郵方式提出並與上訴個案有關的查詢,委員會概不受理。與上訴個案無關的一般查詢,可以電郵方式發送至 admwing@cso.gov.hk。
請注意: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不受理也不會回應任何匿名查詢。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根據《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220章)的規定在1990年8月成立的。委員會的職能是就牌照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根據任何條例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的行政決定而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及作出裁決,例如酒牌申請被拒絕、食肆牌照被暫時吊銷、街市攤檔租約被終止等等。
(由行政長官委任)
現時,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七名副主席及五十三名小組成員組成。
- 王鳴峰博士,SC,JP
- 錢孝良先生,SC
- 張天任先生,SC
- 鍾詠雪女士
- 許卓倫先生
- 李曉華女士
- 林清培先生
- 黃篤清先生
- 陳翠碧女士
- 陳香蓮女士,JP
- 陳鎧榕女士
- 陳寶珊博士
- 陳佩英女士
- 陳永龍先生
- 陳曉鋒博士,MH
- 鄭仲良先生
- 鄭仲邦先生
- 鄭家駒先生
- 鄭偉能工程師
- 鄭慧慈女士
- 張政毅教授工程師
- 張仲夫先生
- 張浩原先生
- 張立先生
- 張宏基先生
- 趙世嘉先生
- 趙子翹先生,JP
- 莊勁怡醫生
- 鍾鴻興先生
- 方心女士
- 霍偉棟博士工程師
- 馮栢恩先生
- 何依萍女士
- 江就明先生
- 顧智心女士
- 郭雨萍女士
- 郭瑛瑛女士
- 林曉鋒博士工程師,JP
- 劉玉婷女士
- 梁佩兒女士
- 李志豪博士工程師
- 廖俊豪博士
- 陸偉棋博士
- 麥凱鈞醫生
- 繆天慧女士
- 顏明秀女士
- 顏明潤女士
- 陳佩珊女士
- 蕭景威先生
- 湯毓祺營造師
- 徐志文博士
- 王賜豪醫生,SBS,JP
- 王姿潞女士
- 王真妮女士
- 黃馨漫女士
- 黃嘉莅女士
- 黃偉信先生
- 王婉芝女士
- 甄韋喬先生,MH,JP
- 楊珮欣女士
- 姚志文博士工程師
- 譚家賢女士
任何人士(下稱「上訴人」)因牌照上訴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或某些行政決定感到受屈,可在有關法例中訂明的上訴期限內,填妥上訴表格 (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樣本[PDF檔案]) 及/或授權表格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樣本[PDF檔案]) 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表格須以郵遞或專人送遞方式送交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秘書(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當委員會受理有關上訴後,答辯人(即遭上訴人提出上訴反對其決定的決策當局)須在二十八日內將一份答辯書分別送達上訴人或任何受有關上訴所反對的決定約束的其他人,並呈交委員會。答辯書須開列對重要的事實問題調查所得的結果及所根據的證據,以及說明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上訴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內就答辯書內容向委員會作出書面回應。
為避免郵件延誤或未能成功派遞至委員會,上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須在投寄郵件前確保已支付足夠郵資。有關人士須承擔因郵資不足而引致的任何後果。(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香港郵政的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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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通知書將於聆訊日期最少兩星期前送達上訴人、答辯人以及其他上訴當事人。
在處理向其提出的上訴時,委員會須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連同兩名小組成員組成,負責聆訊上訴並作出裁決。除特殊情況外,聆訊須公開進行。聆訊可以中文或英文進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進行,視乎委員會認為何者適當而定。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訴當事人。
上訴人、答辯人及其他上訴當事人可出席上訴聆訊,並可親自陳詞,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陳詞,如獲得委員會同意,亦可由其他人代表陳詞。
委員會可接受及考慮任何資料,不論該等資料是以口頭證供、書面陳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即使該等資料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不可能被接受為證據,亦可予以接受及考慮。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在出席聆訊的人以宗教式、非宗教式或其他形式宣誓後盤問該人,並可要求該人對委員會提出或同意提出的問題作答。
旁聽人士將獲安排於指定位置就座,並須於聆訊過程中保持安靜。所有手提通訊裝置均須調校至靜音模式,並須關閉有關裝置的震動功能。聆訊期間不得錄影、錄音或拍照。聆訊場地內一律禁止飲食。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通告(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安排[PDF檔案]) 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在作出裁決時,委員會須維持或更改該行政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決定,或宣告該行政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決定無效,如委員會宣告該行政決定或上訴委員會決定無效,則須以其本身的決定取而代之。
委員會須以書面方式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該等理由須包括對重要的事實問題調查所得的結果,並提述該等結果所根據的證據或其他資料。
委員會秘書須將委員會的決定及作出該項決定的理由的副本各一份,送達上訴各方當事人。
根據《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第10(1)條,除委員會為行使第10(2)條所載權力而另有命令外,向委員會提出的上訴聆訊必須公開進行。聆訊時間表和委員會在公開聆訊中或就公開聆訊所作的決定(包括決定中所提及的相關上訴當事人的姓名與身份和上訴的標的事項)屬公開資料。該等資料將上載委員會網頁,供公眾查閱。如任何上訴當事人希望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則須以書面形式向聆訊上訴的委員會提出申請。除非委員會頒令或指示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否則所有聆訊將以公開形式進行。
【以上是就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作出的簡介,詳情可參閱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220章)。】
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秘書處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3樓321室
如對提交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審議的上訴有任何查詢,請以書面方式傳真或郵寄至委員會。任何以電郵方式提出並與上訴個案有關的查詢,委員會概不受理。與上訴個案無關的一般查詢,可以電郵方式發送至 admwing@cso.gov.hk。
請注意: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不受理也不會回應任何匿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