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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管理

政策声明

本署重视个人资料私隐,并承诺会遵行保障资料原则,以及实施《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

本署在向任何人士收集个人资料时或之前,会采用合适的规格及方式,向资料当事人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及收集资料的目的

本署持有的个人资料大致上可分为三大类,有关类别及收集资料的目的如下 —

  • 与雇佣有关的记录 — 包括与处理职位申请、支付薪金及津贴,以及安排培训及发展有关等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 一般行政档案 — 包括与处理查询及投诉,以及实施进出本署办公大楼的管制等办公室行政工作有关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 其他记录 — 包括与委任本署辖下政府委员会委员和与授勋及嘉奖提名有关而收集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的查阅及改正

本署确认,个人有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任何人如欲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应填妥附于下文的适用表格,然后以亲身递交、传真(传真号码:2537 1779)、电邮(admwing@cso.gov.hk)或邮寄(收信人的资料如下)的方式,把要求送交予本署保障资料主任—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25楼
行政署内务组
保障资料主任
(经办人:行政主任(人事)1)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PDF 档案]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要求改正个人资料表格 [PDF 档案]

本署在处理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要求时,会查核提出要求者的身分,以确保提出要求者是在法律上有权查阅或改正资料的人士。

本署会收取因应查阅资料的要求而提供的个人资料影印本的成本费用,并会预先通知提出要求者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