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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委员会

简介

行政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42章)在1994年7月成立。委员会会就上诉人因为不服某些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并作出裁决。这些上诉必须是在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内。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包括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的附表内的条例或规例而作出的决定;例如,保安人员许可证及商业登记费等事项。

成员

(由行政长官委任)

行政上诉委员会现时由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及四十六名小组成员组成。

主席
  • 许伟强先生,SC
副主席
  • 蔡源福先生,SC,JP
  • 林定华先生
  • 林欣琪女士,SC
  • 刘恩沛女士,SC
  • 马嘉骏先生,SC
  • 马淑莲女士
  • 孙靖乾先生,SC
  • 黄纪怡女士
小组成员
  • 欧阳伟伦先生
  • 陈正良先生
  • 陈俊濠先生
  • 陈美月女士
  • 陈珊珊女士,MH
  • 陈德鸣先生
  • 陈华娟工程师
  • 张宇澄先生
  • 郑诗韵女士
  • 张智彦先生,MH
  • 张启忠测量师
  • 张璟玮工程师
  • 赵恒美女士
  • 方奕聪先生
  • 何诚谦先生
  • 何沅蔚女士
  • 康荣江先生,JP
  • 许继伟教授
  • 许锐基先生
  • 江嘉惠女士
  • 郭静然女士
  • 郭善彤博士
  • 邝雪咏女士
  • 林凯琪女士
  • 林乐夫先生
  • 刘佳鸣先生
  • 李泽恩女士
  • 梁幸发先生
  • 宓光辉先生
  • 吴雯茵女士
  • 吴诗韵女士
  • 敖嘉怡兽医
  • 庞俊怡先生,JP
  • 孙玮琳先生
  • 施明耀先生
  • 施家殷先生,MH
  • 蔡静瑜女士
  • 曾思进博士
  • 黄重宾先生
  • 黄婷女士
  • 黄伟强先生
  • 胡锦辉测量师
  • 杨至铿先生
  • 姚逸明先生
  • 叶丽华女士
  • 叶思进先生
秘书
  • 黄海韵女士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提 出 上 诉

上诉人须填妥上诉表格(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样本 [PDF 档案] )并在有关条例中订明的上诉期限内,或如无订明期限,则在收到有关决定的通知后二十八日内,向委员会秘书递交上诉表格。 填妥的上诉表格可以邮递或专人送递方式送达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当委员会受理该项上诉后,答辩人(即遭上诉人提出上诉反对其决定的决策当局)须在二十八日内向委员会及其他上诉当事人 (即上诉人及受到遭上诉所反对的决定所约束的人,如有的话)递交答辩书,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政策。上诉人 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就答辩书的内容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应。

为避免邮件延误或未能成功派递至委员会,上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士须在投寄邮件前确保已支付足够邮资。有关人士须承担因邮资不足 而引致的任何后果。(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香港邮政的相关连结 )

有关为不同种族人士提供的传译服务,可点击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此处 参阅简介。

页首

聆 讯 通 知

聆讯通知书将于聆讯日期最少二十八日前送达上诉当事人(即上诉人、答辩人及受到遭上诉所反对的决定所约束的人,如有的话)。

页首

上 诉 聆 讯

委员会通常会就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负责聆讯上诉的委员会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 除特殊情况下,聆讯须公开进行。

委员会的上诉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如有需要, 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予上诉当事人。

上诉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陈词,如获得委员会秘书批准, 亦可由任何上诉当事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代表陈词。他们可要求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证人出席聆讯作证或出示文件。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委员会会按照有关通告(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安排 [PDF 档 案] ) 所载安排处理当日的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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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会 的 裁 决

在作出裁决时,委员会可确定、更改或推翻原先的决定,亦可代之以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 或命令将个案发还答辩人考虑。

委员会将以书面通知上诉当事人上诉的裁决,以及裁决的理由。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17(1)条,除委员会为行使第17(2)及(3)条所载权力而另有命令外,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聆讯必须公开进行。聆讯时间表和委员会在公开聆讯中或就公开聆讯所作的决定 (包括决定中所提及的相关上诉当事人的姓名与身份和上诉的标的事项)属公开资料。该等资料将上载委员会网页, 供公众查阅。如任何上诉当事人希望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以及/或取得身份保密令, 则须以书面形式向聆讯上诉的委员会提出申请。除非委员会颁令或指示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 否则所有聆讯将以公开形式进行。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公众浏览区(裁决书)

有 关 讼 费 的 规 定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1)条,委员会可向上诉当事人发出有关讼费的命令。

【以上是就行政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简介,详情可参阅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42章) 。】

查询

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电话
2810 2831
传真
2526 4133

如对提交行政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审议的上诉有任何查询,请以书面方式传真或邮寄至委员会。任何以电邮方式提出并与上诉个案有关的查询,委员会概不受理。与上诉个案无关的一般查询,可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admwing@cso.gov.hk

请注意:行政上诉委员会不受理也不会回应任何匿名查询。

简介

行政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42章)在1994年7月成立。委员会会就上诉人因为不服某些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并作出裁决。这些上诉必须是在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内。委员会的仲裁范围包括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的附表内的条例或规例而作出的决定;例如,保安人员许可证及商业登记费等事项。

成员

(由行政长官委任)

行政上诉委员会现时由一名主席、八名副主席及四十六名小组成员组成。

主席
  • 许伟强先生,SC
副主席
  • 蔡源福先生,SC,JP
  • 林定华先生
  • 林欣琪女士,SC
  • 刘恩沛女士,SC
  • 马嘉骏先生,SC
  • 马淑莲女士
  • 孙靖乾先生,SC
  • 黄纪怡女士
小组成员
  • 欧阳伟伦先生
  • 陈正良先生
  • 陈俊濠先生
  • 陈美月女士
  • 陈珊珊女士,MH
  • 陈德鸣先生
  • 陈华娟工程师
  • 张宇澄先生
  • 郑诗韵女士
  • 张智彦先生,MH
  • 张启忠测量师
  • 张璟玮工程师
  • 赵恒美女士
  • 方奕聪先生
  • 何诚谦先生
  • 何沅蔚女士
  • 康荣江先生,JP
  • 许继伟教授
  • 许锐基先生
  • 江嘉惠女士
  • 郭静然女士
  • 郭善彤博士
  • 邝雪咏女士
  • 林凯琪女士
  • 林乐夫先生
  • 刘佳鸣先生
  • 李泽恩女士
  • 梁幸发先生
  • 宓光辉先生
  • 吴雯茵女士
  • 吴诗韵女士
  • 敖嘉怡兽医
  • 庞俊怡先生,JP
  • 孙玮琳先生
  • 施明耀先生
  • 施家殷先生,MH
  • 蔡静瑜女士
  • 曾思进博士
  • 黄重宾先生
  • 黄婷女士
  • 黄伟强先生
  • 胡锦辉测量师
  • 杨至铿先生
  • 姚逸明先生
  • 叶丽华女士
  • 叶思进先生
秘书
  • 黄海韵女士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提 出 上 诉

上诉人须填妥上诉表格(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样本 [PDF 档案] )并在有关条例中订明的上诉期限内,或如无订明期限,则在收到有关决定的通知后二十八日内,向委员会秘书递交上诉表格。 填妥的上诉表格可以邮递或专人送递方式送达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当委员会受理该项上诉后,答辩人(即遭上诉人提出上诉反对其决定的决策当局)须在二十八日内向委员会及其他上诉当事人 (即上诉人及受到遭上诉所反对的决定所约束的人,如有的话)递交答辩书,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及所依据的政策。上诉人 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就答辩书的内容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应。

为避免邮件延误或未能成功派递至委员会,上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士须在投寄邮件前确保已支付足够邮资。有关人士须承担因邮资不足 而引致的任何后果。(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香港邮政的相关连结 )

有关为不同种族人士提供的传译服务,可点击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此处 参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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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 讯 通 知

聆讯通知书将于聆讯日期最少二十八日前送达上诉当事人(即上诉人、答辩人及受到遭上诉所反对的决定所约束的人,如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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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聆 讯

委员会通常会就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负责聆讯上诉的委员会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 除特殊情况下,聆讯须公开进行。

委员会的上诉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如有需要, 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予上诉当事人。

上诉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陈词,如获得委员会秘书批准, 亦可由任何上诉当事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代表陈词。他们可要求委员会发出通知规定证人出席聆讯作证或出示文件。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委员会会按照有关通告(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安排 [PDF 档 案] ) 所载安排处理当日的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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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员 会 的 裁 决

在作出裁决时,委员会可确定、更改或推翻原先的决定,亦可代之以它认为适当的决定,或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 或命令将个案发还答辩人考虑。

委员会将以书面通知上诉当事人上诉的裁决,以及裁决的理由。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17(1)条,除委员会为行使第17(2)及(3)条所载权力而另有命令外,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聆讯必须公开进行。聆讯时间表和委员会在公开聆讯中或就公开聆讯所作的决定 (包括决定中所提及的相关上诉当事人的姓名与身份和上诉的标的事项)属公开资料。该等资料将上载委员会网页, 供公众查阅。如任何上诉当事人希望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以及/或取得身份保密令, 则须以书面形式向聆讯上诉的委员会提出申请。除非委员会颁令或指示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 否则所有聆讯将以公开形式进行。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公众浏览区(裁决书)

有 关 讼 费 的 规 定

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22(1)条,委员会可向上诉当事人发出有关讼费的命令。

【以上是就行政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简介,详情可参阅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 《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42章) 。】

查询

行政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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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电话
2810 2831
传真
2526 4133

如对提交行政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审议的上诉有任何查询,请以书面方式传真或邮寄至委员会。任何以电邮方式提出并与上诉个案有关的查询,委员会概不受理。与上诉个案无关的一般查询,可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admwing@cso.gov.hk

请注意:行政上诉委员会不受理也不会回应任何匿名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