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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

简介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20章)的规定在1990年8月成立的。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牌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任何条例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的行政决定而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及作出裁决,例如酒牌申请被拒绝、食肆牌照被暂时吊销、街市摊档租约被终止等等。

成员

(由行政长官委任)
现时,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七名副主席及五十三名小组成员组成。

主席
  • 王鸣峰博士,SC,JP
副主席
  • 钱孝良先生,SC
  • 张天任先生,SC
  • 钟咏雪女士
  • 许卓伦先生
  • 李晓华女士
  • 林清培先生
  • 黄笃清先生
成员
  • 陈翠碧女士
  • 陈香莲女士,JP
  • 陈铠榕女士
  • 陈宝珊博士
  • 陈佩英女士
  • 陈永龙先生
  • 陈晓锋博士,MH
  • 郑仲良先生
  • 郑仲邦先生
  • 郑家驹先生
  • 郑伟能工程师
  • 郑慧慈女士
  • 张政毅教授工程师
  • 张仲夫先生
  • 张浩原先生
  • 张立先生
  • 张宏基先生
  • 赵世嘉先生
  • 赵子翘先生,JP
  • 庄劲怡医生
  • 钟鸿兴先生
  • 方心女士
  • 霍伟栋博士工程师
  • 冯栢恩先生
  • 何依萍女士
  • 江就明先生
  • 顾智心女士
  • 郭雨萍女士
  • 郭瑛瑛女士
  • 林晓锋博士工程师,JP
  • 刘玉婷女士
  • 梁佩儿女士
  • 李志豪博士工程师
  • 廖俊豪博士
  • 陆伟棋博士
  • 麦凯钧医生
  • 缪天慧女士
  • 颜明秀女士
  • 颜明润女士
  • 陈佩珊女士
  • 萧景威先生
  • 汤毓祺营造师
  • 徐志文博士
  • 王赐豪医生,SBS,JP
  • 王姿潞女士
  • 王真妮女士
  • 黄馨漫女士
  • 黄嘉莅女士
  • 黄伟信先生
  • 王婉芝女士
  • 甄韦乔先生,MH,JP
  • 杨佩欣女士
  • 姚志文博士工程师
秘书
  • 谭家贤女士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提 出 上 诉

任何人士(下称「上诉人」)因牌照上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或某些行政决定感到受屈,可在有关法例中订明的上诉期限内,填妥上诉表格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样本[PDF档案]) 及/或授权表格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样本[PDF档案]) 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表格须以邮递或专人送递方式送交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秘书(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当委员会受理有关上诉后,答辩人(即遭上诉人提出上诉反对其决定的决策当局)须在二十八日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达上诉人或任何受有关上诉所反对的决定约束的其他人,并呈交委员会。答辩书须开列对重要的事实问题调查所得的结果及所根据的证据,以及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上诉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就答辩书内容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应。

为避免邮件延误或未能成功派递至委员会,上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士须在投寄邮件前确保已支付足够邮资。有关人士须承担因邮资不足而引致的任何后果。(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香港邮政的相关连结)

有关为不同种族人士提供的传译服务,可点击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此处参阅简介。

聆讯通知

聆讯通知书将于聆讯日期最少两星期前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以及其他上诉当事人。

上诉聆讯

在处理向其提出的上诉时,委员会须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聆讯上诉并作出裁决。除特殊情况外,聆讯须公开进行。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如有需要,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予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答辩人及其他上诉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陈词,如获得委员会同意,亦可由其他人代表陈词。

委员会可接受及考虑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以口头证供、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即使该等资料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可能被接受为证据,亦可予以接受及考虑。如有需要,委员会可在出席聆讯的人以宗教式、非宗教式或其他形式宣誓后盘问该人,并可要求该人对委员会提出或同意提出的问题作答。

旁听人士将获安排于指定位置就座,并须于聆讯过程中保持安静。所有手提通讯装置均须调校至静音模式,并须关闭有关装置的震动功能。聆讯期间不得录影丶录音或拍照。聆讯场地内一律禁止饮食。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委员会会按照通告(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安排[PDF档案])所载安排处理当日的聆讯。

裁决

在作出裁决时,委员会须维持或更改该行政决定或上诉委员会决定,或宣告该行政决定或上诉委员会决定无效,如委员会宣告该行政决定或上诉委员会决定无效,则须以其本身的决定取而代之。

委员会须以书面方式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该等理由须包括对重要的事实问题调查所得的结果,并提述该等结果所根据的证据或其他资料。

委员会秘书须将委员会的决定及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的副本各一份,送达上诉各方当事人。

根据《巿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第10(1)条,除委员会为行使第10(2)条所载权力而另有命令外,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聆讯必须公开进行。聆讯时间表和委员会在公开聆讯中或就公开聆讯所作的决定(包括决定中所提及的相关上诉当事人的姓名与身份和上诉的标的事项)属公开资料。该等资料将上载委员会网页,供公众查阅。如任何上诉当事人希望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则须以书面形式向聆讯上诉的委员会提出申请。除非委员会颁令或指示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否则所有聆讯将以公开形式进行。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公众浏览区 (裁决书)

【以上是就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简介,详情可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20章)。】

查询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电话
2810 2831
传真
2526 4133

如对提交巿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审议的上诉有任何查询,请以书面方式传真或邮寄至委员会。任何以电邮方式提出并与上诉个案有关的查询,委员会概不受理。与上诉个案无关的一般查询,可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admwing@cso.gov.hk

请注意:巿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不受理也不会回应任何匿名查询。

简介

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根据《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20章)的规定在1990年8月成立的。委员会的职能是就牌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或根据任何条例可向委员会提出上诉的行政决定而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及作出裁决,例如酒牌申请被拒绝、食肆牌照被暂时吊销、街市摊档租约被终止等等。

成员

(由行政长官委任)
现时,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七名副主席及五十三名小组成员组成。

主席
  • 王鸣峰博士,SC,JP
副主席
  • 钱孝良先生,SC
  • 张天任先生,SC
  • 钟咏雪女士
  • 许卓伦先生
  • 李晓华女士
  • 林清培先生
  • 黄笃清先生
成员
  • 陈翠碧女士
  • 陈香莲女士,JP
  • 陈铠榕女士
  • 陈宝珊博士
  • 陈佩英女士
  • 陈永龙先生
  • 陈晓锋博士,MH
  • 郑仲良先生
  • 郑仲邦先生
  • 郑家驹先生
  • 郑伟能工程师
  • 郑慧慈女士
  • 张政毅教授工程师
  • 张仲夫先生
  • 张浩原先生
  • 张立先生
  • 张宏基先生
  • 赵世嘉先生
  • 赵子翘先生,JP
  • 庄劲怡医生
  • 钟鸿兴先生
  • 方心女士
  • 霍伟栋博士工程师
  • 冯栢恩先生
  • 何依萍女士
  • 江就明先生
  • 顾智心女士
  • 郭雨萍女士
  • 郭瑛瑛女士
  • 林晓锋博士工程师,JP
  • 刘玉婷女士
  • 梁佩儿女士
  • 李志豪博士工程师
  • 廖俊豪博士
  • 陆伟棋博士
  • 麦凯钧医生
  • 缪天慧女士
  • 颜明秀女士
  • 颜明润女士
  • 陈佩珊女士
  • 萧景威先生
  • 汤毓祺营造师
  • 徐志文博士
  • 王赐豪医生,SBS,JP
  • 王姿潞女士
  • 王真妮女士
  • 黄馨漫女士
  • 黄嘉莅女士
  • 黄伟信先生
  • 王婉芝女士
  • 甄韦乔先生,MH,JP
  • 杨佩欣女士
  • 姚志文博士工程师
秘书
  • 谭家贤女士
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提 出 上 诉

任何人士(下称「上诉人」)因牌照上诉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或某些行政决定感到受屈,可在有关法例中订明的上诉期限内,填妥上诉表格 (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样本[PDF档案]) 及/或授权表格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样本[PDF档案]) 向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表格须以邮递或专人送递方式送交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秘书(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当委员会受理有关上诉后,答辩人(即遭上诉人提出上诉反对其决定的决策当局)须在二十八日内将一份答辩书分别送达上诉人或任何受有关上诉所反对的决定约束的其他人,并呈交委员会。答辩书须开列对重要的事实问题调查所得的结果及所根据的证据,以及说明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上诉人可在指定的期限内就答辩书内容向委员会作出书面回应。

为避免邮件延误或未能成功派递至委员会,上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士须在投寄邮件前确保已支付足够邮资。有关人士须承担因邮资不足而引致的任何后果。(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香港邮政的相关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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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通知

聆讯通知书将于聆讯日期最少两星期前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以及其他上诉当事人。

上诉聆讯

在处理向其提出的上诉时,委员会须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连同两名小组成员组成,负责聆讯上诉并作出裁决。除特殊情况外,聆讯须公开进行。聆讯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兼以中文及英文进行,视乎委员会认为何者适当而定。如有需要,聆讯时会提供即时传译予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答辩人及其他上诉当事人可出席上诉聆讯,并可亲自陈词,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陈词,如获得委员会同意,亦可由其他人代表陈词。

委员会可接受及考虑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以口头证供、书面陈述、文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即使该等资料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不可能被接受为证据,亦可予以接受及考虑。如有需要,委员会可在出席聆讯的人以宗教式、非宗教式或其他形式宣誓后盘问该人,并可要求该人对委员会提出或同意提出的问题作答。

旁听人士将获安排于指定位置就座,并须于聆讯过程中保持安静。所有手提通讯装置均须调校至静音模式,并须关闭有关装置的震动功能。聆讯期间不得录影丶录音或拍照。聆讯场地内一律禁止饮食。

若在聆讯当日出现恶劣天气(如香港天文台发出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委员会会按照通告(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安排[PDF档案])所载安排处理当日的聆讯。

裁决

在作出裁决时,委员会须维持或更改该行政决定或上诉委员会决定,或宣告该行政决定或上诉委员会决定无效,如委员会宣告该行政决定或上诉委员会决定无效,则须以其本身的决定取而代之。

委员会须以书面方式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该等理由须包括对重要的事实问题调查所得的结果,并提述该等结果所根据的证据或其他资料。

委员会秘书须将委员会的决定及作出该项决定的理由的副本各一份,送达上诉各方当事人。

根据《巿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第10(1)条,除委员会为行使第10(2)条所载权力而另有命令外,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聆讯必须公开进行。聆讯时间表和委员会在公开聆讯中或就公开聆讯所作的决定(包括决定中所提及的相关上诉当事人的姓名与身份和上诉的标的事项)属公开资料。该等资料将上载委员会网页,供公众查阅。如任何上诉当事人希望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则须以书面形式向聆讯上诉的委员会提出申请。除非委员会颁令或指示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聆讯,否则所有聆讯将以公开形式进行。


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公众浏览区 (裁决书)

【以上是就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作出的简介,详情可参阅这连结会以新视窗打开。《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2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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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东翼3楼321室

电话
2810 2831
传真
2526 4133

如对提交巿政服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审议的上诉有任何查询,请以书面方式传真或邮寄至委员会。任何以电邮方式提出并与上诉个案有关的查询,委员会概不受理。与上诉个案无关的一般查询,可以电邮方式发送至 admwing@cso.gov.hk

请注意:巿政服务上诉委员会不受理也不会回应任何匿名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