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勋及嘉奖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在特区成立日(即1997年7月1日)後采用了本身的授勋及嘉奖制度,表扬为香港作出卓越贡献,或致力服务香港社区和公众而成绩斐然,或在所属范畴出类拔萃的人士。此外,政府亦颁授英勇勋章,对个别英勇人士给予嘉许。在香港以外地区作出的贡献,如理据充分,亦会予以表彰。
勋章及奖状类别
颁授勋章及奖状是要表扬受勋人士对香港所作的重要贡献或其在公共及社区服务方面所付出的努力。此外,政府亦颁授英勇勋章,对个别英勇人士给予嘉许。有关勋章及奖状类别可按下列连结阅览:
授勋及嘉奖提名
勋章及奖状的提名,通常由各决策局及部门提交。政府鼓励各决策局及部门提交提名书时,须考虑公众意见。为扩大提名范围,政府也鼓励各决策局及部门向其负责范围内的非政府机构寻求提名。政府亦欢迎公众人士的提名建议,有关个案会转交相关的决策局,按照一贯的做法加以考虑。公众人士提交授勋及嘉奖提名表格可按下列连结阅览:
授勋及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
授勋及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遴选委员会)负责初步甄选有关授勋及嘉奖人士的提名,以及有关委任非官守太平绅士的提名,向行政长官作出推荐。行政长官会亲自决定是否接纳推荐授勋和嘉奖的名单及委任非官守太平绅士的名单。 政府亦成立了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为非主要勋衔小组委员会(公务员)及非主要勋衔小组委员会(一般市民),以协助遴选委员会的工作。有关授勋及非官守太平绅士遴选委员会资料,可按下列连结阅览:
授勋名单
每年的授勋名单通常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七月一日)刊登宪报,以公布当年获授勋人士名单。而纪律部队和廉政公署长期服务奖章授勋名单则另行在宪报公布。自1997年授勋名单可按下列连结阅览:
褫夺机制
为维持特区授勋及嘉奖制度具高度完善持正水平,政府设立褫夺机制,用以审视获授勋/嘉奖人士是否适合继续拥有该勋衔/奖状。如获授勋/嘉奖人士的行为,会对其应否继续拥有该勋衔/奖状构成疑问,例如因被定罪而入狱一年或以上,不论是否获得缓刑,或作出有损授勋及嘉奖制度的名声的行为等,政府会考虑是否须禠夺其勋衔/奖状。行政署会启动禠夺机制,处理获悉的褫夺勋衔/奖状个案。每宗褫夺勋衔/奖状的个案须由行政长官亲自批准。政府会在宪报公告将获授勋或嘉奖人士的姓名从授勋名单中剔除,并收回其勋章/奖状。
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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